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 案

第六十三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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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