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