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