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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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