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