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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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