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四十七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