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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