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四十四条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