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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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