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四十二条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