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