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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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