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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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