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