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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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