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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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