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