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