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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