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