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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