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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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