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五十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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