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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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