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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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