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一)被拘留审查的;
(二)被决定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因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或者国籍、身份不明,不能立即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一)被拘留审查的;
(二)被决定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因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或者国籍、身份不明,不能立即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