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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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