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