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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