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