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