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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