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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