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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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