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二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