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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