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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