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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