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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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