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