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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