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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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一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