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二百零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九条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