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九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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