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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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