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