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