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