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