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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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