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及时发还被侵害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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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