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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