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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