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十八条第三章 回 避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