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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