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